从2017年1月起,海关哪些新政策与你有关?本文将所有的新政集中汇总,外贸、货代企业们快来了解一下吧!
1、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9号(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包括对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调整。(详见税委会[2016]31号附表1-5)。
调整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详见税委会[2016]31号附表6)。
税则税目: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详见税委会[2016]31号附表7)。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税委会[2016]31号附表8)。经转版和调整后,2017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
2、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公布了《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同时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税号32061900、63079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
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8号(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微软游戏游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穿戴式电脑及其配件”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海关总署决定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71.4140”。
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互联网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当事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应录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责令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当事人自接收到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公告还明确了直接退运办理情况查询、文件电子传输方式、纸质材料验核、具体操作疑难解决、系统异常转纸质办理等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4号同时废止。
5、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8号(关于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的公告)
因进出口税则税目转版,大陆对台湾地区部分农产品零关税政策产品清单也相应发生变化。海关总署对2011年第85号公告附件《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2年版)》进行了相应调整,制定了《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7年版)》。
《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7年版)》中,标有“ex”的税则号列是指该税则号列包括多项商品,但仅在清单中列名的产品为免征关税的农产品。
6、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90号(关于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的公告)
根据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设置、税则号列的调整及优化需要,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现就涉及商品编号调整后的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商品编号应填报29359000.35。
二、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1,其他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2,光导纤维束、光缆及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90。
鉴于“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已并入90011000.90,进口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的进口申报手续时,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上述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措施公告的规定执行。
还有一些是2016年12月底开始实施的公告,这里一并列出:
7、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2016年12月28日起实施)
根据本公告,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
8、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2016年12月30日起实施)
为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企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以下简称“区间流转”)业务因按照公告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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