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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海关稽查条例:构建完整监管链条
发布日期: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施行近20年后完成了再次修订。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通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核、检查,以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月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增加了包括可以向行业协会收集进出口活动有关信息等在内的基础性措施,并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新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说明”中称,海关监管业务量不断增大,进出口企业对通关便利的要求不断提高,海关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矛盾日益凸显,迫切需要改革传统监管模式,将集中力量实施口岸通关监管调整为分流部分企业(主要是高信用企业)及其货物到事前和事后监管环节来管理,缓解通关监管的压力,即实现海关监管的“前推、后移”。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货物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不断提升,2013年以来稳居世界首位。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海关监管职能不断加强,2015年监管进出口货运量39.5亿吨,这一数字与1979年至1998年间海关累计监管的进出口货运量大体持平。

  尤其是近年来飞速发展的跨境电商,在4月8日实施税收新政之后,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在海关监管对象分类中从“物品”改为“货物”的变化,使得海关对跨境电商实施稽查成为可能。


  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一共作出了19项修改,包括一些与上位法进行衔接的内容。例如,根据《海关法》规定,对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货物的稽查期限为“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三年内”,将《条例》中“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此外,还增加了海关可向行业协会收集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新《条例》明确,“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同时,新《条例》也明确了社会机构的参与程度。例如,海关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海关稽查属于海关的后续监管环节,主要针对放行后的货物进行监管,与前期监管部门形成互补,构建完整的监管链条。新《条例》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有利于全面提升海关履职能力。

  业内认为,在贸易便利化水平已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内容的背景下,新《条例》兼顾“严密”与“高效”、“把关”与“服务”,有利于海关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新形势,在服务双向开放的同时确保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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